王定洪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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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人KO,该怎么办??????

作者:王定洪  更新时间 : 2016-10-17  浏览量:989

一、案情介绍

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甲某

委托代理人王定洪,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:乙某(未成年)

案由:刑事附带民事诉讼

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

我与被告人在同一农贸市场做相同生意,因我生意较好,被告人看不过,心生怨恨20166xx日,被告人故意找茬,将我和我的家人打伤。后经鉴定,共导致3人受伤,其中2人为轻微伤,我为轻伤,残疾等级为八级。

公诉机关指控:被告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按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。犯罪时不满18周岁,系未成年人。建议量刑一年零四个月。

被告人辩称

我打伤甲某是事实,但我当时只是一时气愤,并没有要把他打成轻伤的故意,我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。他的损失我愿意赔偿。

二、律师代理意见和法理

1、本案中,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,而不是治安处罚。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情已构成轻伤,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,被告人的行为手段较为恶劣,且造成3人受伤,以超出治安处罚的范围。

2、尽管被告人实施行为时未满18周岁,系未成年人,但依法应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。

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,公安曾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未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,后经检察院监督,才致使当地派出所立案侦查,依法追究被告人乙某的刑事责任。

3、被告人缺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缺乏具备监护、帮教条件,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;

三、判决

1、被告人乙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,缓刑二年(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)。

2、由被告人乙某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175元(其中包括:医药费3865元、后期治疗费3000元、误工费11200元、护理费1350元、营养费450元、鉴定费2720元、残疾赔偿金96390元、交通费200元),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。

本文依据:(2016)XX刑二初字第XXX

小编普法:

虽说远亲不如近邻,但近着近着也就难免会近到拳脚相加了!打爽了那固然是极好滴,可是若一不小心被KO了怎么办呢?好吧,首先先去报个警,可如果警察却认为只是一般违法,稍微治安处罚一下就好,此时怎么办呢?(此处省去各种抓狂状)小编悄悄的告诉你哦,此时不要犹豫,快拿起手机联系王律师吧。。。。。。。王律师有办法!!!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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